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滨)食药监药当罚﹝2017﹞1003号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MA3C119H81
负责人:阎学凯 性别:男
地址(住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潘南东路8号院
邮编:256600 电话:0543-2193120
你(单位)销售劣药柴胡(标示生产单位:安徽益生源中药饮片科技有限公司,样品批号:160501) 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劣药”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处罚款855元(捌佰伍拾伍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按以下方式缴纳: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当场缴纳。
2.自即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到中国工商银行滨州市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滨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滨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处罚地点:滨州市渤海十九路587号领域尚城
当事人:滨州市圣济堂大药房 执法人员:陈刚、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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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17日 2017年2月17日
滨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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