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案件公示制度
第一条为促进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规范运行,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是指我局适用一般程序,依法查办的食药、工商、质检行政处罚案件的相关信息。
第三条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第四条我局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向社会主动公开以下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
(二)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主要事实;
(四)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
(五)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第五条适用一般程序,依法查办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原则上都应当公开,下列情形除外:
(一)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以及自然人身份证号码、住所、肖像、电话号码、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行政机关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对不予公开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应当写明理由,报请分管负责人批准进行审查。
第七条对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我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权利人。
第八条行政处罚案件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网站进行公示。
第九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录入”的原则,由办案单位自信息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期间不少于2年。
第十条我局法制机构将每季度对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十一条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依法给予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内容的;
(三)在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过程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
(五)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滨州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6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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