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工商行政管理
行政处罚决定书
滨开市监行处字〔2017〕1--06号
当事人:济南百灵消毒科技有限公司等150家公司
根据《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文件要求,2017年7月10日,本局对济南百灵消毒科技有限公司等150家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在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其取得联系,截止2017年7月10日,当事人2015—2016年度未年报公示,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故本局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截止2017年7月10日,当事人2015—2016年度未年报公示,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于2017年07月10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2017年7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在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其取得联系;截止2017年7月10日,当事人2015—2016年度连续两年未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也未更换新版营业执照;2017年7月14日,我局分别向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发出《关于商请核实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未年报企业是否报税情况的函》,2017年7月27日,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证明当事人连续两年未纳税申报,2017年7月28日,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证明当事人连续两年未纳税申报。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企业信息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通过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的事实;
3、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2015、2016年度未报送年度报告企业名单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连续两年未报送年度报告、未更换新版营业执照的事实;
4、《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商请核实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未年报企业是否报税情况的函》1份,《滨州市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未年报企业纳税申报审核结果情况》复印件1份,《滨州市国家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对连续两个年度以上(含两年)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企业的纳税申报核实情况》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连续两个年度以上(含两年)未依法进行纳税申报的事实;
5、《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份。
以上证据经过了证据提供人的确认。
鉴于以上事实,本局认为,当事人连续两年未报送年度报告,在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其取得联系,连续两个年度以上(含两年)未报税,且未更换新版营业执照,符合《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依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的情形,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所规定的“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吊销营业执照。
因通过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其取得联系,无法通过直接、邮寄等方式送达有关文书,本局于2017年8月23日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了滨开监听告字〔2017〕1--0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举行听证。现依法向当事人公告送达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并在清算组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本局备案,开始清算。清算组应当在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局申请注销登记。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滨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专门网站等公示你单位的行政处罚信
附件:拟吊销企业名单
滨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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