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滨开)市监罚字〔2015〕002号
当事人:滨州绿都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住址):滨州经济开发区渤海三十路绿都生物工程高科技园
邮编:256600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号:371627200010113
法定代表人:谭延军 性别:男 职务:总经理
身份证号:370123198607121096
违法事实:2014年11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滨州绿都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进行了食品质量抽样检测,在此次抽检中,该酒店所购进的食材芹菜报告结果显示不合格,氧乐果超标44倍。已将检测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4年11月19日从滨州六街蔬菜批发市场购进芹菜4斤,用于在其酒店内制作菜品。购进价格是每斤1.4元,共计货值5.6元。抽检时我局购买样品一斤八两,剩余二斤二两,已加工成菜品销售。获利情况无法计算。
相关证据:
证据一: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产
品的违法事实过程。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地址、经
营情况、经营事实,抽检封样情况。
证据三: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报告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芹菜为不合格产品。
证据四:送达回证和检验结果告知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
已收到检验报告并已知晓复审权利。
证据五:当事人授权委托书、任命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
印件各1份,证明受委托人身份;
证据六:产品样品采样记录一份,证明抽检的样品名称、规格。
2015年1月21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滨开)市监听告字【2015】002号《听证告知书》及(滨开)市监罚告字【2015】002 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我局认为,当事人经营不合格芹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二项“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规定, 本局决定对你处罚如下:
1,责令改正;2,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银行罚款代收点。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滨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3个月内依法向滨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滨州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0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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